根据学校9月份部分机构和干部调整后副处级领导干部职数配备的情况,组织部结合《关于我校处级干部队伍建设的调研报告》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了“关于选拔任用三名教学单位副院长(副处级领导干部)的动议”并开展了“动议分析”。经校党委研究同意,拟在机电·石油工程学院、电信·软件工程学院和经济贸易学院各选任1名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岗位职数
拟选拔任用3名教学单位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处级领导干部),即在机电·石油工程学院、电信·软件工程学院和经济贸易学院各选任1名副院长。
二、资格条件
按照《湖北省属高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要求,担任高校中层领导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
(二)热爱教育事业,熟悉高等教育和办学规律,了解教学科研工作,具有一定管理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职业操守。
在任职资格推荐对象方面,根据《湖北省属高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本次选拔任用3名副院长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应受聘担任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或三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单位管理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30日)。
(二)具有两年以上高校基层单位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30日)。
(三)专业背景与岗位需求匹配。
(四)年龄能任满一个任期(1961年8月30日以后出生)。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选拔任用方式
采取组织选拔方式进行。
四、选拔任用程序
(一)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1.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人员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
本次选拔会议推荐参加人员: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员工,职院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校企合作处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2.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参加人员:所在单位班子成员,聘任为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科室负责人;职院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校企合作处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3.组织部分类统计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4.向学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二)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由学校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确定考察对象,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不简单地以推荐票取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2.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3.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4.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5.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6.因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本条第4项所涉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列为考察对象的,须报经省委组织部同意。
(三)组织考察
1.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考察,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和政治立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社会责任,职业操守等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执行学校决策部署,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师生、综合治理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履职尽责情况。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服务意识、爱岗敬业、奉献精神、开拓进取、团结协作,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洁从业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准则,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秉公用权,遵纪守法等情况。
考察程序如下:
(1)组织考察组,制订考察工作方案;
党委组织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选择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的人员,考察组负责人选择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2)在校园网上发布考察预告;
(3)将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档案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考察对象在现单位任职不满两年或者其他需要了解掌握的情况,还要到其原任职或相关单位进行延伸考察。
个别谈话的范围一般为: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干部和教职工代表(单位人数在15人以下的应全部参加);其他有关人员。同时,还要听取分管工作的校领导的意见。
(4)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5)考察组研究提出任用建议,向党委组织部汇报考察情况。
(6)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学校党委报告。
2.考察拟任人选,还将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还要查阅人事档案,重点审核“三龄两历一身份”;考察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还要征求党委统战部门的意见,重点了解掌握其政治表现、思想状况、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情况,特别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政治立场和态度。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3.考察拟任人选,将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任职后,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反映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以及民主推荐情况。
(四)学校党委讨论决定
本次选拔任用3名副处级领导干部,由学校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讨论决定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或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民主推荐、考察及任免理由等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3)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五)履行任职手续
1.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副处级领导干部,在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通过校内网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2.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副处级领导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3.实行任职谈话制度。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4.实行中层干部职务任期制度。
中层干部每个任期为四年。中层干部在任期内工作保持相对稳定。
5.中层干部任职时间从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之日起计算。
五、纪律与监督
1.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文件的各项规定。
2.加强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实行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一经发现,从严查处;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3.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师生员工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参与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级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
中共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委员会
2017年9月15日